水陸兩用遠距拋繩槍
一、整套拋繩器組合須包括發射器一具、安裝救援用拋射體之裝填管一具、救援用拋射體二具、安裝練習用拋射體之裝填管一具、練習用拋射體一具、落水即開救生圈彈 二具、繩徑3公釐以上長度200公尺以上繩袋2具、氣動收繩器一具。
二、發射器須由經鋁合金製成。
三、發射動力為空氣動力,須裝置外接高壓管經可調式減壓閥0-75kg壓力,與消防隊現有空氣呼吸器空氣瓶可共用。
四、發射器上扳機須裝有可防止誤射之保險裝置。
五、救援用拋射體:須為鋁合金內管,外包覆ABS塑膠,拋射體須有易以瞄準及在強力側風吹襲時保持射出方向之穩定裝置,拋射體內部須裝有直徑3公釐以上、長230公尺以上之編織尼龍繩。
六、練習用拋射體:須為圓筒狀,由高強度塑膠或同級品製成,並裝有一小節編織尼龍繩,在圓筒狀塑膠拋射體側邊須有凹槽,可讓尼龍繩嵌入,彈頭須為可拆卸式,由橡膠製成。
七、所有拋射體及尼龍繩均須為可重覆使用,
八、發射距離:
使用救援用拋射體時, 須可拋射150公尺以上。
使用練習用拋射體時, 須可拋射90公尺以上。
使用落水即開救生圈彈,須可拋射80公尺以上。
九、發射器重量不得超過6公斤。
十、附件:
(一)附原廠攜行箱(可收存發射槍及所有配件),
(二)附保養維護工具一組(刷子、洗棒、橡皮管、槍油、膠帶、鉗子、工具捆束帶等各乙項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