鼎承法律事務所 函
地 址: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63號7樓
電 話:(02)2382-2328
受文者: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倍宏先生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
發文字號:鼎承航字第106111701號
速別:最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:普通
附件:一、臺北市政府106年11月3日新聞稿影本乙紙。;二、自由時報106年10月29日
【新竹消防員之死 空氣耗盡 疑冒險脫肺力閥出事】報導影本乙紙。
http://www.119.gov.taipei/detail.php?type=article&id=18108
http://m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1147294
主旨:針對報導與事實不符事項,謹具函澄清如下,敬請 貴公司將張貼於公司網址,侵
害本公司名譽之文章予以移除,以免訟爭是禱。
說明:
● 本件係受庭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麗玉小姐委託,針對 貴公司民國(下同)106年
11月2日報導(即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【「黃金戰衣」傳熱衰竭死亡北市消
防採購疑有弊】和民眾傳播事業有限公司【黃金戰衣 消防衣悶得要命 打火英雄生命
保障何在】)內容辦理。
● 茲據上開當事人委稱:「
● 緣本公司係依法設立在案,確有實際聘僱10位員工,正派經營之廠商。前依臺北市政
府招標公告,參加『105年度消防衣及火災搶救用頭套採購案』及『106年度消防衣及
火災搶救用頭套採購案』最有利標採購案,分別於六家投標廠商及五家投標廠商中,
本公司均獲評選第一名得標,顯見本公司信譽良好,投標消防衣及火災搶救用頭套品
質無虞,合先敘明。
● 詎料,針對本公司履約交付之消防衣(俗稱『黃金戰衣』,以下簡稱『系爭消防
衣』),臺北市市議員李慶元竟質疑:因系爭消防衣重達4.5公斤,比一般消防衣
還重,且採用PBI纖維,反而更容易破損,而且散熱不易,如有水氣會形成『蒸籠
效應』,反而造成消防隊員更容易熱衰竭。系爭消防衣去年6月已造成香港兩名消
防員熱衰竭喪命,而且得標者係一家空殼公司,進口這套消防衣的勁齊公司,因為
涉嫌行賄官員,遭到停權,所以找本公司當人頭,故質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採購程
序有弊端云云,實令本人深感委屈無奈。
● 實則,根據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6年11月3日發布之新聞稿:新竹縣消防員救災不幸
殉職,係因吸入性嗆傷造成傷害,死因與消防衣散熱性無關,北市消防局購置消防
衣外層防焰材質是由PBI及KEVLAR編織完成,實測消防衣重量為3.7公斤,經歐規
EN標準檢測結果,其火焰擴散、熱傳(對流)、熱傳(輻射)、殘餘強度、耐熱性
、拉力強度、撕裂強度抗水性及透氣性均優於標準,且自106年使用至今均無破損
情形,外勤消防人員反映良好(
附件一),更與媒體報導新竹消防員不幸殉職之原
因(
附件二)吻合,可見系爭消防衣各方面均優於規格,外勤消防人員使用至今均
無任何問題,議員所陳恐有誤解。
● 再查,去年(105)6月21日,香港淘大工業村迷你倉大火延燒108小時,導致2名消防
隊員殉職及12名消防隊員受傷,坊間雖有人質疑殉職原因是『熱衰竭』所造成,但香
港政府於事後成立真象調查委員會,成員包括香港消防處官員、專家、學者與社會公
正人士等,截至今日為止,前揭調查委員會出具的報告均未認定系爭消防衣導致消防
員熱衰竭,可見議員所述恐與事實不符。其次,勁齊公司雖遭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犯
《政府採購法第》87條第1項之罪,刊登採購公報予以停權3年,但該項之規定與議員
質疑以招待消防局科長喝花酒、行賄等方式取得標案完全無關,顯見議員質疑亦非事
實。
● 何況,目前我國採購PBI材質消防衣褲的機關包括:基隆市消防局、臺北市政府消
防局 、新竹縣政府消防局、臺南市政府消防局、高雄市政府消防局、交通部民用
航空局高雄航空站、連江縣消防局、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等,履約驗收完畢後使用狀
況均良好,益見議員所陳顯屬無稽。
● 是故,民視新聞、民眾日報、民眾網等媒體僅根據議員片面指述,未經查證,亦未
直接與本公司聯繫聽取意見或確認事實,即大肆報導,完全背離新聞報導應中立客
觀之要求,且與平衡報導原則有間。故請律師致函該等公司澄清,並請將張貼於公
司網址,侵害 本公司名譽之文章予以移除,以免後續訟爭等語前來。
● 經核,「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損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
之。前項情 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」、「因故
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、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
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 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
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」,《民法》第18條、第
184條第1項本文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訂有明文。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
第545號判決指出:「為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,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,或
有明顯理由,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,而仍予報導,致其報導與事
實不符,則難謂其無過失,如因此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,即
非得憑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 或推論遽指有阻卻違法事由,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
害賠償責任。」,可見,若報導前經合理查證,而依查證所得資料,有相當理由確
信其為真實者,始可主張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。反觀本案, 貴公司於報導前並
未向庭鶴有限公司求證議員所述內容,也未請求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提供履約相關資
料供參考,難認業經合理查證,即片面依議員所述大肆報導,恐已侵害庭鶴有限公
司之名譽,敬請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民眾傳播事業有限公司分別將106年
11月2日張貼於公司網址或轉載於其他新聞網站之報導:
【「黃金戰衣」傳熱衰竭死亡北市消防採購疑有弊】
(
https://news.ftv.com.tw/news/detail/2017B02S07M1)和
【黃金戰衣 消防衣悶得要命打火英雄生命保障何在】
(
http://www.mypeople.tw/index.php?r=site/article&id=1593597)
之侵害庭鶴有限公司名譽之文章予以移除,以免持續侵害庭鶴有限公司之名譽,
並避免後續訟爭。
● 爰代函達如上,盼請 貴公司瞭解實情並將上開張貼於公司網址或轉載於其他新聞
網站之報導均予移除,用免後續訟爭是禱。 正本: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
定代理人郭倍宏先生、民眾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德義先生
副本:庭鶴有限公司 許麗玉小姐
張衞航 律 師